(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号法实行条例》(以下简称实行条例)第十二条的划定,订定本措施。
实行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的牌号国际注册,是指凭据《牌号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以下简称马德里协议)和《牌号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牌号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该协议有关议定书的配合实行细则》(以下简称配合实行细则)划定管理的牌号国际注册。
第二条 本措施实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牌号国际注册请求、指定中国的国土延伸请求及其他有关的请求。
非经马德里体系途径管理牌号外洋注册的,不属本措施的调解范畴。请求人可以委托牌号署理构造,大概委托外洋代表人大概状师事件所,大概其在外洋的分公司代为管理。
第三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请求牌号国际注册的,该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用的工商业务场合,大概在中国有住所,大概拥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具有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牌号国际注册请求人资历,其牌号曾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牌号局(以下简称牌号局)得到注册的,可以凭据马德里协议请求该牌号的国际注册。
具有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牌号国际注册请求人资历,其牌号曾经在牌号局得到注册,大概曾经向牌号局提出牌号注册请求的,可以凭据马德里议定书请求该牌号的国际注册。
第五条 请求牌号国际注册的,该当经过牌号局管理。
请求人大概其委托的牌号署理构造可以间接到牌号局提交请求,也可以向牌号局寄交请求。
第六条 请求与马德里协议有关的牌号国际注册的前期指定、保持、刊出等事件的,该当经过牌号局管理。请求与马德里协议有关的牌号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大概地点变动、署理人名义大概地点变动、续展等事件的,可以经过牌号局管理,也可以间接向天下知识产权构造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管理。
请求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牌号国际注册的前期指定、转让、删减、保持、刊出、注册人名义大概地点变动、署理人名义大概地点变动、续展等事件的,可以经过牌号局管理,也可以间接向国际局管理。
经过牌号局管理的,请求人大概其委托的牌号署理构造可以间接到牌号局提交请求,也可以向牌号局寄交请求。
间接向国际局管理的,请求人大概其委托的牌号署理构造可以到国际局提交请求,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请求。
第七条 经过牌号局请求牌号国际注册及管理其他有关事件的,可以利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大概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利用牌号局订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牌号局交纳翻译费。
请求牌号国际注册及管理其他有关事件的,除按配合实行细则交纳划定的用度外,还该当向牌号局交纳手续费。
第八条 牌号国际注册请求人是天然人的,该当写明此中文姓名。请求人是法人大概其他构造的,该当写明此中文全称。
天然人、法人大概其他构造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该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 请求人该当在牌号国际注册请求书中注明其细致地点(包罗通讯地点和邮政编码)、德律风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 一件牌号国际注册请求可以指定一个种别的商品或办事,也可以指定两个大概两个以上种别的商品或办事。
第十一条 请求牌号国际注册时,请求人该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海内牌号注册证复印件1份,大概牌号局出具的牌号注册请求受理关照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请求人资历证明1份,如业务执照复印件、寓居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署理的,署理人委托书1份;
(五)牌号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牌号局收到牌号国际注册请求书的日期为请求日。
牌号国际注册请求未根据划定填写的,牌号局退回请求书,请求日不予保存。
请求手续基本齐全,但必要补正的,牌号局关照请求人大概其署理人在收到关照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牌号局以邮寄情势向当事人投递补正关照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关照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楚大概没有邮戳的,大概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关照收回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保持,牌号局书面关照请求人。
经过牌号局管理的牌号国际注册请求大概其他请求,按划定必要缴费的,该当自收到牌号局缴费关照单之日起15日内,向牌号局交纳有关用度。牌号局以邮寄情势向当事人投递缴费关照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关照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楚大概没有邮戳的,大概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关照单收回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逾期未交纳的,该请求视为保持,牌号局书面关照请求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国土延伸请求,牌号局关照国际局依职权采纳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采纳。
第十四条 活着界知识产权构造《国际牌号通告》出书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通告登载的指定中国的国土延伸请求向牌号局提出贰言。
一件贰言请求可以触及一个种别的商品或办事,也可以触及两个大概两个以上种别的商品或办事。
贰言人撤回贰言请求的,牌号局停止贰言步伐,书面关照当事人。
第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团体牌号大概证明牌号国土延伸请求人,自该牌号活着界知识产权构造国际局国际注册簿注销之日起的3个月内,该当经过牌号署理构造,按照有关划定,向牌号局送交主体资历证明和牌号利用办理规矩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历证明和牌号利用办理规矩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牌号局采纳该团体牌号大概证明牌号的国土延伸请求。
第十六条 转让人未依法请求一并转让的,牌号局关照国际牌号注册人自收到关照之日起30日内纠正;期满未纠正的,牌号局决议该转让在中国没有用力,并向国际局做作声明。当事人对牌号局的声明不平的,可以在其收到牌号局声明之日起30日外向人民法院告状。期满未告状的,牌号局决议见效。见效日为牌号局做出决议之日。
删减内容不切合我国商品或办事分类要求的,牌号局决议该删减在中国没有用力,并向国际局做作声明。当事人对牌号局的声明不平的,可以在其收到牌号局声明之日起30日外向人民法院告状。期满未告状的,牌号局决议见效。见效日为牌号局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七条 允许别人在中国境内利用其国际注册牌号的,该当根据牌号法及实在施条例管理。
第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国土延伸请求人以其牌号的国际注册取代曾经在我国得到的牌号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曾经在我国得到的牌号注册的权益。
要求在牌号局牌号注册簿注销国际注册取代在先国度注册的,该当经过牌号署理构造管理,并按划定交纳用度。
第十九条 曾经在中国失掉掩护的国际注册牌号,有牌号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情况的,牌号全部人大概好坏干系人大概其别人可以依差别环境,向牌号评审委员会请求争议裁定大概请求裁定打消在中国失掉掩护的该牌号。裁定请求该当自该牌号在中国的采纳限期届满后提出。
第二十条 指定中国掩护国际注册牌号的,自其牌号的采纳限期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牌号署理构造向牌号局请求出具其牌号在中国失掉掩护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24日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公布的《马德里牌号国际注册实行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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